各单位:
现将《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2019年2月26日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项目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经费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一)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二)积极争取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四)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高层次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四条 凡是学校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纳入科研处统一管理,未报科研处进行立项登记的科研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等工作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是全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策划和申报、项目合同的审核、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管理等,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等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审计处负责按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同时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等;
(四)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二级院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各项规定的情况,受理对学校各二级院系、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举报,对大型科研项目设备招投标、预算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等;
(五)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负责承担大型科研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投标、采购等管理工作,以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申报,科研仪器设备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二级院系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书的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配合做好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科研任务、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并按时提交项目报告材料。科研项目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应严格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科研处面向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特色,充分发挥共建与区域产学研联合办学的优势资源,依照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策划、统筹并组织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确保申报内容客观、真实。非科研处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特殊情况下须报科研处批准后才可申报。
第八条 二级院系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填报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汇总并统一报送科研处。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申请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指南和需求计划撰写项目申报书,应力求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第十条 建立项目申报遴选推荐制度。对限项推荐或申报的项目,科研处组织评审专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在符合各类项目申报资格要求的情况时,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经聘任二级院系推荐、人事处批准,可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高层次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牵头组织开展学科间的协作,集中优势科研力量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科研处负责通知相关二级院系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题论证工作。项目负责人按立项通知或开题论证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由科研处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的项目,一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即可在科研处办理完成立项手续;经科研处批准但非科研处组织申报的项目一经立项批复,项目负责人须凭项目立项通知书原件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备案,方为正式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要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并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多个二级院系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责权利。各承担院系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建立年度或中期检查制度。根据科研处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周期及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范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所在院系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审批。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获得批准的,方可变更或终止。
省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经所在院系审查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科研人员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学校作为重点目标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确保任务完成。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或重大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时需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财政及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含调入、调出学校),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院系进行相应处罚。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对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创新创业类科研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重大项目子课题的设立,以项目批准书为依据,项目负责人不得另外分解、设立子课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项目研究的原始记录保管工作,并按学校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涉密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遵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合理使用,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机制,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应会同实施项目的二级院系,根据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审计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经费使用违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否则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经费使用、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七章 项目验收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建立结题验收制度。科研处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项目应按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提出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所在院系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验收结题,一般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 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科研处对拟公布的成果技术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结题证明等完整的项目资料。科研处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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